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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潘先生出生于1965年5月27日。2015年5月30日,潘先生與某酒店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注明因潘先生辭職,酒店將于2015年5月31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5月27日,潘某與某酒店簽訂了《離退休人員返聘協議》。協議第一條規定,本再聘協議自2015年5月28日起生效,至2018年5月27日終止。
2017年11月17日,潘某以某酒店為被訴人,向重慶市北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經濟補償.4元;2、雙倍工資差額為.87元。2017年11月20日,委員會發出駁回勞動人民中部字[2017]227號申請的通知,因潘某于2015年5月27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
潘的訴訟被駁回。
審查
雙工資差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薪水。通常補償加倍時,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號第四十四條第六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根據1978年頒布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法定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本案中,潘某于2015年5月27日年滿50周歲,故一審法院認定潘某與某酒店的勞動關系于2015年5月27日終止。
2015年5月27日后,潘某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還簽訂了再就業協議,雙方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因此,潘某向酒店主張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和未依據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