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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罪中公私財物的特點。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產的特點是:可以為人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控制和占有的財產,必須是可以根據五種感官的功能來識別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統治。這種統治不僅僅是肉體上、有形的統治那么簡單。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個社會概念。必須考慮物體的性質、所處的時間和空間等,是否擁有某物必須根據社會的普遍觀念來確定。有時即使在無法實現物理或有形控制的情況下,從社會角度來看也可以被視為占有。例如,如果在住所范圍內找不到手表或戒指,則該手表或戒指的所有權并未丟失。如果牲畜沒有回到主人的住處,還沒有習慣主人的身邊,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處,它仍然屬于主人的所有物。地震發生時,搬出并放置在路邊臨時避難的財產仍屬于業主的財產。養殖場飼養的魚和珍珠貝屬于農民。這里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等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體也可以被人控制,可以成為盜竊犯罪的目標,如電、煤氣、手機號碼等。陽光、風、空氣、無線電波、磁等。不能為人所控制的物品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比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幾乎毫無價值的東西,不能成為我國盜竊犯罪的目標。如果行為人盜竊這些無價值的財物,通過出售、交換等方式取得有價財物,且數額較大的,就應當以盜竊罪定罪。(3)可移動。所有動產和不動產都可能遭到盜竊。如開采的石料、從自然狀態運回并放置在一定范圍內的沙子、鹽廠內放置的海水、地上的樹木等。不動產不能作為盜竊罪的客體。房產被盜后出售的,所有權由非業主處理,買賣關系無效。這是民事房地產糾紛,不能作為盜竊罪處理。2、哪些情況不以盜竊罪處罰。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一、初犯、偶犯、未滿十六周歲歲。已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輕微犯罪;2、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并主動認罪或者主動返還賠償金的;3、自首或者立功的;被脅迫參與盜竊活動,不分享贓物或者所得很少的;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6、其他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以上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盜竊罪中公私財物的特點》的全部內容。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公私財產具有能夠被人控制和占有、具有經濟價值、能夠移動等特點。如果以上內容對您有幫助,請點贊、評論或分享給您的朋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