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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所謂轉讓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同意將財產正式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權人可以通過拍賣、出售或折價財產來清償債務的一種擔保形式。
網友咨詢:
如何認定轉讓擔保合同的效力?
律師答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同意將財產正式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占有該財產。以拍賣、變賣、折價債務清償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約定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且財產屬于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協議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即使當事人已經完成產權變動公告,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也不能直接取得標的財產的所有權。但債權人得以標的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樣,由于轉讓擔保只是一種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可以要求返還財產。
律師補充道:
在有效的轉讓擔保關系中,當事人必須在主債權期限屆滿前完成產權變動公告,并將財產正式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在股權轉讓擔保的情況下,雖然債權人名義上登記為股東,但其目的是保證債權的實現。因此,即使原股東出資不足或者逃避出資,債權人也不應當為此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抵押財產只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優先受償。依法。
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就該質押財產優先受償。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