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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排查”主要是指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活動,是政法部門用以排查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種通稱。主要涉及部門有政法委機關、公安部門、監查部門、法院、司法局。
法律分析:一是深入加強思想認識。認真研究制定詳細條塊工作安排,并結合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工作,切實要求各網格信息調解員把此項工作擺在首要位置,務必做到從源頭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消除隱患,構造出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
從單位的實際出發,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做為排查調處的重點:土地承租、財務公開、區收區支、風險理賠、各種救濟等群眾反映敏感問題全部做到公開。(二)明確責任。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解決。
多元解紛是指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解決糾紛。多元解紛中的“多元”指的是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與以往在法院集中處理案件不同,多元解紛工作將訴前化解糾紛作為重要部分。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
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舉措。多元預防調處化解是為了規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以是一個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舉措,是非常有用的。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平安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國家法治化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桿。
本辦法所稱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推進社會和諧的活動。
為最大限度消除風險隱患,持續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環境穩定,深入轄區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力爭將矛盾糾紛和不確定因素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矛盾糾紛的化解是指對排查出來的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糾紛早解決早化解,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因矛盾糾紛而引起的不安定因素的發生。矛盾糾紛的排查與化解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至關重要。
派出所是基層治安防范的重要組織,其職責不僅是維護社會安定秩序,還包括化解矛盾糾紛。在社會生活中,矛盾和糾紛是難免出現的,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好這些矛盾和糾紛,就會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和問題。
民事糾紛調解指的是不違反治安管理和刑法的一般意思上的民事上矛盾糾紛的化解,治安調解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各提要求,互相滿足的話。
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派出所與衛生、民政、勞動、建設、國土、教育、司法、信訪等部門搭建起一條糾紛排查轉送的聯系紐帶和快速化解矛盾糾紛的行政調解通道,有力促進了特殊領域矛盾糾紛的及時化解。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形成合理銜接、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多樣的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本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和解、調解、信訪、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公平合法、非訴優先、高效便捷原則。
法律分析:法院多元調解就是法院在訴訟之前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審判員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多元解紛是指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解決糾紛。多元解紛中的“多元”指的是多途徑、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與以往在法院集中處理案件不同,多元解紛工作將訴前化解糾紛作為重要部分。
多元調解是法院的一個調解系統,不出意外的話,應該是有人向法院起訴你,然后法院組織調解的意思。
訴源治理是指從根源上減少或者避免矛盾糾紛的發生,源頭預防問題的發生。多元化解就是要采用多種多樣的方法和措施在糾紛尚未出現或已經出現時,通過疏導,防患于未然來解決糾紛。所以訴源治理與多元化解不是一個意思。
1、矛盾糾紛的排查是對基層可能產生的社會糾紛以及社會矛盾進行進行調查梳理。矛盾糾紛的化解是指對排查出來的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糾紛早解決早化解,將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因矛盾糾紛而引起的不安定因素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