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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3、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4、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5、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6、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7、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8、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可以上訴
因為在法律程序中,一審判決并不是最終結果,當物業糾紛案件一審判決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期間,需要準備好上訴狀、上訴理由等材料,并根據當地法律程序進行上訴。
上訴期間也需要依據法律程序進行相應的申請和繳費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上訴并不是一定能改變原判的結果,需要根據案情和法律情況來進行判斷和決定。
如果上訴被核準,需根據二審裁決來執行,若對裁決仍有異議,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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