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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審批制度是四院兩審制度,當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大類。當事人將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也稱一審。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已提出上訴。上訴程序啟動后,上級法院將進行審理,并可能作出三種判決:一是維持一審判決,二是改判,三是發回重審。如果發回重審,也算預審(一審)。總體而言,表示再審的主要原因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適用法律混亂。在這種情況下,上訴法院將把案件發回重審。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關聯性強、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上訴法院一般會作出維持原判的上訴裁定。如果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證明關聯不符合邏輯,法律適用明顯錯誤,上訴法院一般會作出改判的裁定。如果當事人對上訴程序的裁決不服,還有哪些途徑可以救濟?首先要考慮的是一個硬性原則的問題。二審制度是我國的核準制度。如果不發回重審,則說明該裁定已正式生效。根據該法規定,現正式實施。但是,當事人對上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的性質是申訴和補救程序,而不是一般法定要求的程序。如果決定批準再審,再審程序作出判決之前,二審裁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再審判決后,上訴裁定結論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