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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債務糾紛的民事賠償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債務糾紛的民事賠償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會產生滯納金,但會產生其他費用。民事賠償法院判決后,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包括遲延履行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是否可以讓其子女或者親戚來賠償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且其子女或者親戚是他的監護人,則其子女或者親戚有義務替當事人賠償;如果當事人是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則其子女或者親戚沒有義務替他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務糾紛的民事賠償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債務糾紛的民事賠償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