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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繳納的各種費用以及國家按照法定程序收取的費用。其標準由《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制定。
一、民事訴訟費用范圍
1、案件受理費:包括基本案件受理費、附加案件受理費和跨地區立案補償費。
2、因審判程序或申請性質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如申請撤回起訴書、認罪協議等。
執行階段因部分查封、查封釋放通知、價格變動等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執行機關對查封財物進行保管、檢查、鑒定以支持修繕、保管等必要支出需要向第三方單位和個人支付實物財產管理費用的;因債權轉讓等導致債務人名稱變更而需要向官方行政機構或專業服務公司支付新證明文件的必要費用。
2.不同類型案件的應繳金額
根據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通知,一般財產民事案件、人格權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受理費標準等都是50元。至1050元。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圖書著作權侵權等知識產權糾紛、涉外民商事案件、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起訴費標準最高可達5萬元。
3、減免訴訟費用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部分或全部救濟;
1、經濟困難:當事人經濟狀況無法承擔必要的飲食、生活費用和所需的住房租金,家庭月收入低于本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四倍。
2、公益訴訟: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并委托承辦的法律援助服務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救濟并取得生效判決,表現突出,贏得社會信任。
結論:
立案過程中繳納各種費用是參與人的共同義務,也是獲得主體地位和賠償價值需要承擔的費用。在維護個人權益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將訴訟進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