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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區分夫妻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個人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夫妻雙方協議執行時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制度。夫妻各自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下列財產應視為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
雙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包括個人勞動所得、贈與財產、繼承或者遺贈以及婚前其他合法所得以及為結婚而購買的財產。結婚后,丈夫或妻子擁有專屬的生活用品,例如衣物。
(2)婚后,配偶一方擁有用于其職業或愛好的特殊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結婚后,配偶一方有個人補貼、福利財產、個人保險費、傷殘補償金、人身傷害補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醫療補貼、生產補貼等軍隊復員軍人所受的獎勵,以及一方婚后因社會貢獻而獲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夫妻一方婚后通過繼承、受贈、遺贈而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范圍,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規定如下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
繼承、贈與所得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沒有實際占有,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繼承,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一方在去世前留下遺囑,明確規定其去世后留下的財產只能歸一個人所有。那么這部分財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能享有權益。禮物也是如此。如果捐贈人明確表明只有一方配偶享有捐贈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清算賠償金。
婚姻存續期間向軍人支付的復員費、自營費等一次性費用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2、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