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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院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35
同一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爭時清償順序的確定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東營區分行訴山東廣田木業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權利執行糾紛案
裁判要點
同一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按照公示是否完成以及公示順序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登記且質權有效設立的,清償順序以公告確定。
案件基本事實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區支行(以下簡稱東營區分行)向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16年12月2日,山東省廣田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田木業公司)由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提供貸款,并以青島金宇物流保管的板材倉單質押權利隨后,廣田木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該糾紛由東營區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決。廣天木業向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償還貸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廣天木業將質押的板材優先折價或拍賣或變賣還款給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廣田木業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向廣田木業公司管理人申報了上述債權,并聲稱其對權利質押合同中質押的板材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廣田木業公司管理人認定,該索賠責任歸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所有。該板塊的優先受償權列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行(以下簡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之后。這個判斷顯然是錯誤的。
廣田木業公司辯稱,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在廣田木業公司南貨場設立板材倉單權質押,上海市東營分行浦發銀行于2014年對上述車牌的抵押權設定了抵押登記時間。6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聲稱,質押車牌《權利質押合同》應在期限內先行補償。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之前的處置價格區間。其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浦發銀行東營分行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號)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上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和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獲得補償。無論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是否享有質押權,均不能優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的抵押權。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廣田木業公司向浦發銀行東營分行借款3500萬元,并為其各類資產提供抵押擔保。庫存木材原材料。雙方已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號碼為東開工商單燈字(2014)第0013號。動產抵押登記簿記載抵押人為廣田木業公司,抵押權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抵押品是木材。數量950立方米,價值1.24億元,存放于廣田木業公司生產經營辦公室;擔保債權類型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金額為3500萬元,擔保范圍為債權本息(含罰款或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任何手續費和實現抵押貸款的費用。2015年7月31日,雙方將上述動產抵押登記表中抵押物存放地點由廣田木業公司變更為東營市瀏陽河路63號廣田木業公司廠區1、2、3號。東營市區一共有三個地點的倉庫,庫存類型明確為各類原材料、木材等庫存商品。
2016年11月24日,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質權人)、廣田木業公司(出質人)、青島金宇物流有限公司(托管人)簽署了編號為JY-GT-的倉單質押監管協議。。當日,青島金宇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出具了庫存報告。通報稱,截至2016年11月24日,人質庫存總量為3765立方米,質押物資總價值2058.33萬元。出質人為廣天木業公司,監管人為青島金宇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質押物存放于廣天木業公司南貨場。
2016年12月2日,廣田木業公司(借款人)與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貸款人)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貸款擔保方式為質押-倉單。同日,廣田木業公司(出質人)與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質權人)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約定質押人同意質押一張非標準倉單(南貨場)。董事會),質押權暫定價為元,其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權取得的價格為準。同日,廣田木業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簽訂《權利質押清單》,規定質押權為:單據名稱為非標準倉單質押,單據編號為JY-GT-,貨物名稱為牌照,出具文件為青島金宇物流有限公司,暫定價為2058.325萬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591破申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廣天木業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2020年8月31日,廣田木業公司經理向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發出(2019)廣田破管字第163號通知,確認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優先接收賠償后的董事會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提出異議。2020年10月16日,廣田木業公司經理向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發出(2019)廣田破管字第191號通知,確認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的異議沒有成立。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就質押優先權問題向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質押相對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抵押權享有優先權分支。
裁判結果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根據第《擔保法司法解釋》號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依法登記的抵押與質押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判決被駁回。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的訴訟請求。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以下簡稱第《民法典》號)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同時具有抵押權和質權的,以拍賣、變賣該財產取得的價款為限。以報名、發貨時間決定付款順序。涉案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抵押登記時間早于質權設立時間。因此,浦發銀行東營分行對涉案木材享有的抵押權優先于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的質押權。一審法院申請《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優先于質權”。本文適用的前提是抵押權需要登記作為其有效性的要求。登記作為設立動產抵押權的有效條件,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抵押財產應當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該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抵押財產包括飛機、船舶、車輛等運輸工具,以及企業設備等動產。但在動產抵押權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改變了《擔保法》確立的規則,采取了統一對抗主張,即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成立時成立。生效后,登記只是產權變更的對抗要求。依第:010至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規定與第:010至條不一致時,適用第:010至條的規定。因此,適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前提已不存在,本案不適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物權法》第415條規定:“同一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支付順序。”本文旨在解決同屬性問題。當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時,抵押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權利?具體來說,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質押和抵押均已公告,即質押已交付并有效設立,且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權按照公告順序確定。付款順序。(二)質權和抵押權均已公示且公示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3)質權有效設立且抵押權已設立但尚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雖然此時兩項擔保權均已有效設立,但已交付的質權相對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優先權,因為已完成公示。(四)質權未有效設立的,抵押權已登記。因此,此時抵押權已有效設立并公示,因此抵押權將先受償。
本案中,根據第《物權法》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施行前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律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顯然應當予以例外。涉案抵押權、質權設立時間發生在《物權法》施行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無效后,《擔保法司法解釋》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釋設立抵押權同時對同一動產享有權利。對于如何確定清償順序和質權順序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第《民法典》條的規定不會顯著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或偏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因此,本案適用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條的規定。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營分行與廣田木業公司就涉案木材原材料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權依法設立。雙方亦于當天完成抵押登記并予以公示。抵押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經抵押權登記并公告后,取得了涉案財產的質權。廣田木業公司管理人認定,繼浦發銀行東營分行之后,中國農業銀行東營區支行對庫存涉及的木材原材料進行優先償付,符合法律規定。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同時存在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依次結算。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實發生民事糾紛,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應用。但民法典的規定可能明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數量。例外情況包括法律義務或偏離各方合理期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