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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購買并居住的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后因該戶原業主與他人發生借貸糾紛,被法院查封。因此,現購房者請求法院停止執行并解除查封。結果是什么?下面萬典律師帶您一探究竟。
案件基本事實
費某于2020年1月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42萬元購買了宋某名下一套93平方米的房產。此后,費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計70萬。在此期間,費某搬進了該房屋,但該房屋并未過戶到費某名下。
2021年10月,因房屋賣家宋某未能償還斯某的貸款,法院將上述房屋作為宋某名下可執行財產予以扣押。費某作為案外人提起訴訟,對執行不服。訴訟期間,費某將剩余房款72萬元存入法院賬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費某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轉讓憑證、收據、水電費、物業費繳納憑證等證據,可以證明費某與宋某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價款,且在法律上他占用該房屋且該房屋未能辦理過戶手續的事實并非由于費某自身原因所致。秀洲法院依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28條規定,最終支持了費某的訴訟請求,裁定停止執行該房屋,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該案現已判決。
律師在此指出
《民法典》規定,房屋產權變更后,房屋登記后才發生效力。即使購房者支付了全額付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如果沒有變更登記在賣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一旦賣方成為被執行人,房屋將面臨被執行的風險。
考慮到現實中存在購房者已繳納房款并實際占用、使用房屋,但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將房屋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法律規定:優先保障購房者權益并滿足相應要求。如果滿足條件,則可以排除對所購買財產執行貨幣債權。鑒于費某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排除執行的全部條件,法院支持其停止執行房屋的請求。費先生的權益得到了保障。
律師最后提醒大家
買房子是一件大事。買賣房屋時,應查明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是否可以轉讓。由于買房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在做出買房決定之前應該充分做好前期篩選工作。
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