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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保險糾紛操作指引匯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保險糾紛操作指引匯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說一下法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產品代理的經濟合同,雙方之間的職權劃分為,保險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給予提成并承擔保險售后及理賠責任。
但是因為保險業務員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有保險業務員來承擔。
所以,如果客戶以保險業務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進行索賠的話,保險業務員是要承擔責任的。
責任的承擔是以是否造成了損失或在行為過程中是否違反規定而確認的,而不以你現在是否離職進行判定。
所以,如果客戶能夠證明你當時的言語有誤導或者欺瞞(注意,這里不是欺騙,而是欺騙和隱瞞)的話,而訴訟期也沒有過的話,你就要受到處罰。
第二,說說現實情況。
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障體系其實都對消費者不利。
保險公司早就意識到這點,但為了掙錢,他們不會在意消費者的權益的。
所以在培訓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自己就在隱瞞保險條款不利因素。因此,你怎么能保證保險業務員能夠如實告知消費者呢?這點我認為保險公司有責任的。
因為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對方后,有權向你追償。起訴后,有商量的余地,關鍵看你能夠賠償多少。《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單位出具了交通事故誤工證明,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會進行核對的,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保險糾紛操作指引匯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保險糾紛操作指引匯總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