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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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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被告天齊房地產公司與原告賈某簽訂了一份編號為《房屋認購協議書》的合同,約定原告認購該小區西北側的房屋。被告投資開發的某小區17至19層。戶型為3房2廳,建筑面積180平方米。房屋付款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認購協議簽訂的次日,原告向被告天齊房地產公司支付了一次性購房款100萬元,付款憑證為證。
還查明,被告出售給原告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屬于劃撥土地。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具備對外銷售條件。
原告現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無效,并要求退還購房款及利息,但不要求賠償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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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系商品房銷售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被告將其位于小區17層至19層西北側的房屋出售給原告時,應當取得相應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被告至今尚未取得相應的預售許可證。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律解釋[2003]7號第二條的規定,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基于本案,因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無效,被告南陽裕隆房地產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收取的購房款退還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原告100萬元貨款的請求是正當的。這個案例醫院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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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原告請求的利息,因被告銷售不符合預售條件的商品房有過錯,應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利息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1月起被告9月23日向原告收取貨款之日起計算,直至本院指定的日期為止。根據刑法解釋[2003]7號)第五百二十二條第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須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100萬元購房款退還原告賈某,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同類貸款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本院規定的退款限額。直到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