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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宇律師丨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1.教師酒后駕車將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刑法第一款規定,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筆者了解到,教師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可能會被判處刑事拘留并處罰金。
2.教師酒駕被判負刑事責任,學校是否應開除/開除其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一)教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事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降低職位級別或免職。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予以開除。行政機關任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予以開除。例如,粵01閩中案第2701號提到,陳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從化教育局決定撤銷陳某某公職。
筆者理解,如果該教師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無需開除該教師。
教師與學校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魯03民終2011案中認為,勞動者依法負有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是用人單位經營、用工的自主權范圍。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力,由用人單位依法自主決定。
筆者了解到,即使民辦教師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學校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普遍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性質的解除權,有合理的行使期限。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的,即喪失解除權。
學校以教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解除。此外,建議學校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教師承擔刑事責任的各種情形,以降低就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