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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效?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劃撥土地的使用權未經批準不得轉讓。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就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常見現象。實務中,更多的則是先進行轉讓,再由劃撥土地的受讓方直接與政府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即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轉讓合同應為有效合同。依此可見,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未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并不當然無效,可以通過效力補正。此種情形,符合合同效力補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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