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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款和存款定義
存款是指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向債權人交付履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存管機構以消滅債務。
其中,債務人為存款人;債權人是存款接收人;債務履行地公證機構為存款機構。
二。提款目的
當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清償債務時,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移交給保管機構,從而終止債務的權利和義務,即消滅債務。
三。退出的影響或后果
存托人存入履約標的后,存入的影響或后果包括:
1、存款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一)存款人(債務人)存入債務標的后,無論債權人是否接受,債務依法消滅。
(二)存款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給債權人。
(三)寄存物的所有權因寄存而轉移給債權人。存款期間產(chǎn)生的全部收入歸債權人所有,存款費用也由債權人承擔。
(四)存款人(債務人)有義務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存款人(債務人)無法通知的,托管機構應當履行通知義務。
2、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的效力
(1)存款人和存款機構一般不產(chǎn)生影響。存管機構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管存管物品的義務。債權人不領取或者保管期限屆滿不領取的,保管機構可以拍賣并留置價款。
(二)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回存款物品:
寄存人可以根據(jù)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取回寄存物品;
二、存款人憑經(jīng)公證的存入債務已清償?shù)淖C明,可以取回存入財產(chǎn);
三、債權人向保管機關(公證機構)書面表明放棄保管保管權利的,保管人可以取回保管物。
(三)存款人收回存款的,視為未存款。存款人應當承擔存款機構保管存款物品的費用。存款人未繳納存款費用的,存管機構可以扣留等值的存款標的物。
3.債權人和存款機構之間的效力
(一)債務標的物提存后,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同時債權人應當承擔存管機構保管、變賣或者變賣提存物的費用。債權人有權要求返還存放財產(chǎn)的利息。
(二)標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給債權人。因此,由于存管機構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存管物品毀損或滅失,存管機構不承擔責任。但是,由于存款機構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債權人可以向存款機構要求賠償。
(三)支付過程中,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存款機構應當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拒絕債權人接收存款。
(四)債權人領取保證金時,應當出示保證金通知書,并提交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領取提存物的權利的,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chǎn),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