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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致殘并被認定為一級至二級殘疾的,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因工負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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