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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訴訟調解律師民事調解為立案三到六個月。屬于雙方自愿,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所要遵守的時間和期間限制。由于《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調解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法院調解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結合調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調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民事案件調解程序的五個基本環節,即心理疏導、癥結把握、法制教育、和解促成、情感還原,可作為一般民事案件調解程序的基本程序。不當之外,還請各位方家批評指正。
一、心理疏導
所謂心理疏導,即扶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為其搭建一個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緒對立是一個重要因素。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首先做當事人的態度工作。美國西點軍校有一句名言就是:“態度決定一切。”調解能否成功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對待解決問題的態度。因此,調解開始前首先及時有效地疏導當事人的偏激情緒,消除其心理障礙,使其理智地思考問題。其次,促使當事人對利益的得失和責任的承擔進行再認識,幫助他們樹立公正、善良、和諧的調解觀。三是注重引導當事人進行坦率真誠地交流,以人為鏡,反省自己,創造一種進取合作、寬容大度、信任諒解的調解氣氛。
二、癥結把握
所謂找準癥結,即積極幫助當事人對案情進行認真地分析,使當事人對糾紛產生的原因、過程、結果及帶來的危害性有一個全面、真實地認識,找出問題所在。調解階段分析案情不同于判決的事實認定,審判人員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案情分析應當實事求是,事實的確認要力爭全面、翔實,力戒未經當事人認可而由調解人單方面武斷地作出判定。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將當事人發生糾紛的癥結把準、拿實。
三、法制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有的調解工作人員只是單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愿,而漠視了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調解的最根本原則,調解的過程即是法制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對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調解人員應進行耐心、細致的宣傳和解答,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的不良及違法行為,調解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
四、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糾紛的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規勸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重點環節。審判人員對當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權衡效率與后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寓之以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一個雙方認可的糾紛處理方案。
調解是一種手段,但協議的達成必須是以當事人的自覺、自愿為前提,任何強行調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則,即使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予以簽字,也因違反自愿原則,協議不會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止。
五、情感還原
上海民事訴訟調解律師即使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矛盾得到了處理,當事人的情緒恢復到了平和的狀態,但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發生的隔閡不一定因協議的達成而得到徹底的消除。因此,和解達成后,應進入情感還原環節。即對當事人進行一些心理安撫工作,進一步改進人際關系,促使當事人之間放棄前嫌,和睦相處,建立誠信,增進合作,互利共贏。必要時也可以適時進行回訪,以鞏固調解的工作效果。情感還原,或許寥寥數言,就可打動人心,就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