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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受“死為最大”觀念的影響,辦案機關在辦理防衛致人死亡案件時,往往面臨外界壓力而產生心理顧慮,以至于在某些情況下將原本屬于正當防衛的行為視為防衛過當,甚至對防衛因素不予認可。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堅決依法認定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人。
要切實防止“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打死打傷就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辯護人辯護的具體情形,綜合考慮案件全過程,結合普通人在類似情形下可能的反應,依法準確把握辯護的時間和限度。
要充分考慮維權者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緊迫性和緊張性,防止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準確的標準對其進行評判。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在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時,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要注意查明因果、明辨是非,確保案件處理依法、合理、兼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識別。對于以防衛為名觸犯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的,依法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