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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正義網
5月1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湖南女法官殺人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向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向輝被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說法經常出現在判決書中。那么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呢?“剝奪政治權利”到底剝奪了哪些權利?什么樣的案件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三)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是指實施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犯罪,分裂國家犯罪,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犯罪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他們的犯罪性質決定了,除了單獨剝奪政治權利外,無論受到何種處罰,也必須剝奪政治權利。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剝奪政治權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嚴重犯罪不限于所列犯罪。只要是故意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的,都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客體的獨立適用,主要適用于有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且是某一群體性犯罪的一般參與者。刑法規定,政治權利可以單獨剝奪。比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并無危害性;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其是積極參與者且犯罪情節較輕等。
為什么死刑還要剝奪終身政治權利?
剝奪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終身政治權利,并非毫無意義。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于以下四個原因:
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既然國家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或者終身自由,就應該剝奪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在政治上對這些罪犯表達完全負面的評價;
罪犯被判處死刑后,從宣布、批準到實際執行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犯可以被赦免,但不被執行。服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因假釋而被監禁。如果不剝奪終身政治權利,這些罪犯在特赦、假釋后仍享有政治權利,并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危害國家和社會;
當一個人被剝奪生命或終身自由時,某些權利不會消失。例如,如果他的政治權利不被剝奪,他一生的著作可能會被重新出版或繼續在社會上流傳。再比如,如果罪犯生前擁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果不被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在被處決后仍然享有這些權利;
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其他人仍然可以行使。例如,親屬或者其他人代表犯罪分子行使出版權,從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通過剝奪這些罪犯的終身政治權利,這些問題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