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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犯罪嫌疑人蔡承志為逃避檢查駕車暴力逃逸,造成馬受傷。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嫌疑人不滿,投訴理由:本案中,交警追車,根據一個傳說“警察追不到車”,
因此,嫌疑人認為交警的執法行為“違法”,不存在“妨礙公務”的邏輯關系。
最高拒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拒絕接受投訴的通知
2017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再審本案。第三個理由:蔡承志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其闖卡逃逸行為不屬于妨害公務的暴力行為;這種威脅手段并不是指馬和等人依法執行公務。
你的申訴將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立案審理。現在已經進行了審查。
經本院檢查,確定:
根據《刑法》,只要蔡承志增加暴力手段違反公務,就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原審判決引用的各種證據與蔡承志在明知交警執法的情況下拒不配合,反而加速行駛強行突破的事實并不矛盾。
馬文清在蔡承志逃跑時是被直接撞倒還是被帶走,對其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
經查,妨害公務罪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為了躲避交警的檢查,
蔡承志多次回家。面對交警馬的阻攔,他加大油門朝馬方向逃竄。其行為具有暴力性和危險性,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特征。蔡承志駕駛無牌摩托車屬于交通違法行為,馬文清等人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
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您列舉的相關法律法規旨在提醒交警在實施過程中注意安全防護,不足以判斷本案交警的違法行為。因此,蔡承志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認為其犯妨害公務罪并無不當。
上海金牌刑事律師表示,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你可以查閱。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您的投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所述條件,應重新審理。希望您能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并自覺遵守。
藍隊辯稱,在這起最高法判決的案件中,上海金牌刑事律師闡述了一個法律道理:警察追究汽車違法行為是合法的!
本案的判決為警方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注意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機關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是合法的!
公安部發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人拒不停車的,禁止站在車前強行攔截,或者蹬車將頭、臂伸入車內或者爬車。
強行在機動車輛上停車;(3)駕駛人駕車逃逸后,除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可以發出通告,通知前方執勤交警將其攔停,或者記下車輛編號。
事后責任追究和其他處理方法;(四)應當為受阻車輛設置交通設施,并采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車輛在前方停車等間接攔截方法,不得將車輛停在受阻車輛的方向."
的確,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法律優于工作規范。上海金牌刑事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履行警察執法職責,這是《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同志們一定要記住!公安部優先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
必須嚴格遵守!行刑方式多種多樣,選擇最佳方式是基于尊重人民警察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