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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拆遷補償與合同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拆遷補償與合同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您好,拆遷補償方案不給被拆遷人是違法的。因為,被拆遷人是簽訂補償方案的一方,如果沒有該協(xié)議的話,則會顯得該補償不公正。如果您在拆遷時遇到了征收方不給您補償協(xié)議的話,建議您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您好,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法律性質(zhì)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另外,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民法總則》對可撤銷合同作了明確規(guī)定: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的合同,雙方應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不過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2)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讓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害方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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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得到的回答一定是,問:協(xié)議是你簽的嗎?有人逼著你嗎?當時你同意了嗎?如果這三個回答得到肯定的話, 發(fā)現(xiàn)補償少了又有何用?
要知道拆遷補償?shù)膬r位是不確定的,可是拆遷的協(xié)議一定是確定的。
只要你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一式三份兒的補償協(xié)議人手一份,雙方是必須遵守的。
哪怕發(fā)現(xiàn)你與他人的補償價位相差甚遠,但也只能是無濟于事,后悔莫及,這就如同買賣東西是一樣的道理。
賣出去任何東西的價位都不會一成不變的,都會有起有落,倘若是每個人賣上當了的東西都想討回來,哪里還會有什么王法可言。
宅基地也是如此,有些人賣出去后看到房價的不斷上漲,就想反悔,就想索要,我不僅要問:房屋若是落價了呢?你會主動還給對方嗎?
所以,甘蔗豈能兩頭甜?便宜又豈能兩頭找?既然協(xié)議是你自己簽訂的,是你認可的,就無需反悔,對方也不可能會讓你反悔。
對此,拆遷中還是謹慎對待,簽協(xié)議時一定要把握恰當?shù)臅r機,恰當?shù)难a償價為,要三思而后行才是最為妥當?shù)摹?/p>
不懂觀點,見解?歡迎與白雪姐姐共同探討。
如果大家都是一樣的話是很難的,畢竟白紙黑字已經(jīng)簽了,如果發(fā)現(xiàn)就是你不一樣的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當然個人與政府總是顯得力不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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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賠償?shù)摹?/p>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nèi)未經(jīng)登記的建筑進行調(diào)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拆遷補償與合同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拆遷補償與合同糾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