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前會議規則實施辦法
(2016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提高刑事審判效率,保障刑事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兩院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刑事庭前會議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開、高效、平等和協商的原則,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對方當事人達成協商協議。
第三條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刑事庭前會議:
(一)程序性爭議,如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證人和鑒定人出庭作證、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二)證據材料多且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
(四)有附帶民事訴訟;
(五)其他需要召開刑事庭前會議的情形。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不召開刑事審前會議,除非三方均同意。
第四條刑事審前會議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召集。
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議或者申請召開刑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召開刑事庭前會議的建議應當在案件移送起訴時一并提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議或者申請召開刑事庭前會議,
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提出建議或者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書面材料,說明理由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并附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及時作出是否召開刑事庭前會議的決定,并告知相關人員。人民法院不同意召開刑事庭前會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對于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法院應當召開刑事庭前會議。
第五條刑事庭前會議由負責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審判長或者審判長指定的辦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協助。刑事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一般包括: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檢察官、被告人和辯護人。
合議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出席刑事庭前會議。
第六條合議庭決定召開刑事庭前會議的,應當將會議的主要事項提前告知控辯雙方及其他參加人,并將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交由另一方當事人閱讀,以便做好必要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舉行刑事庭前會議的三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通知各參加人。
第七條刑事庭前會議次數由合議庭酌情確定。會議一般不公開舉行,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合議庭指定人員參加。
被拘留者出席的刑事審前會議應在法院舉行,并應由法警出席。
刑事庭前會議也可以采取視頻會議的形式。
第八條法官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一)對案件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二)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
(三)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四)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五)是否申請調取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是否提供了新的證據;
(七)是否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是否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否要求翻譯人員;
(八)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九)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檢驗;
(十)是否申請延期審理;
(十一)是否申請撤銷或變更對被告的強制措施;
(十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進行調解;
(十三)對辯護人提供的無罪、罪輕等證據是否有異議;
(14)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
法官應阻止控辯雙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發表意見。
第九條法官應當就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問題逐一征詢控辯雙方意見,了解相關情況。控辯雙方按照“申請人優先”的順序進行說明、提出意見并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條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申請人對證據的合法性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決定調查核實的,可以建議法院決定開庭時間或者延期審理。
第十一條控辯雙方可以交換庭審中應當出示的全部證據,并在刑事庭前會議上交換意見;控辯雙方只說明對證據是否有異議,禁止舉證、質證。
庭審中對無異議證據的簡要證明和質證;專注于出示證據,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
控辯雙方在庭審過程中出示的未在刑事法院庭前會議上出示的證據視為新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新證據的規定。
第十二條法官可以主持原被告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間的民事調解,并可以通知有關訴訟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參加調解。
第十三條書記員應當對刑事庭前會議的活動進行記錄,由主持會議的法官審閱,由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簽名,并要求參加人員閱讀和簽名。
第十四條控辯雙方達成一致的程序性問題,在庭審中只能簡要說明。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否則如果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再次提出異議,法院可以直接駁回。
依法決定不予排除的證據,或者在刑事庭前會議中未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除庭審中發現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外,被告人、辯護人在庭審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院可以直接駁回。
對于控辯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程序性問題,合議庭應當作出決定并在庭審時告知,也可以在庭審前以適當形式告知并向控辯雙方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16年9月5日印發
上海刑事律師著名律師-上海華天成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服務,從事刑事辯護律師服務數十年來,勝訴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