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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糾紛和解協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勞動糾紛和解協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按實際的勞動糾紛的情況及法律相關規定,如果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所以,如果不想調解,直接要求進行仲裁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糾紛和解協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糾紛和解協議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