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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對方借錢還不還怎么辦?
根據規定,一方當事人因未償還借款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判決后將發布民事判決書。如果責令對方主動還款,則受判決的約束。
而且,如果判決后債務人仍拒絕償還款項,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必須向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提出;
二、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文件:
(一)執行申請書;
(二)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即民事判決書;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的證明文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后,依據執行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確實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征收該財產。已執行的財產,應當返還所有權人;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是否只能通過借條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1、雙方電話錄音,例如電話中提到還錢,對方承認借錢的事實;
2、雙方手機短信。如果短信內容提到還錢,請在回復中查看對方是否承認借錢;
3、到銀行領取當時的取款憑證或轉賬憑證;
4.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
因此,當對方提起訴訟后反駁案件時,如果想要能夠證明對方沒有還錢,就必須找到其他證據來支持。所以,在取證的時候,不能只注重借條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