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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雙方需要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的裁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是,勞動者可以先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您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齊全;
5、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表。申請書一式三份,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兩份,一份由申請人保留。法律快訊提醒您,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必須一式四份,三份提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申請人保留。申請表必須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并必須由申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2.身份證明。申請人如為職工,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并提交復印件。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許可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訴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可能提交。
5.交付地址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注明接收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