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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只要撞死了行人,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都需要賠償。即使行人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交警在認定事故責任時也往往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優(yōu)待弱者。當時認為“誰死誰傷都有理”、“誰受傷就應該得到賠償”。不僅行人這么想,就連一些交警也這么認為。雖然平時開車的司機心里很委屈,但面對這種情況,也只能做出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即使機動車方沒有過錯,最高賠償責任也不得超過10%。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處于優(yōu)勢地位,非機動車或行人處于劣勢。另外,機動車輛都有強制保險,有的還有大額商業(yè)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的保險公司也會在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從而保證了弱勢方獲得賠償的權利。
超出部分需要賠償嗎?伏牛認為,一名行人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死。行人闖紅燈,有過錯。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現在的社會大環(huán)境是“法不能向違法屈服”,這是一個大原則。“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明明沒有錯,為什么還要承擔責任呢?因此,交警在認定交通事故時,也必須牢牢堅持“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的原則。他們不能“誰死誰傷有理”、“誰鬧事就有理”。相反,他們必須敢于按照事實和法律行事。根據法律規(guī)定,認定機動車駕駛人無責任,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使我們的社會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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