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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8歲的王某寧在上海市靜安區某商品超市購買。王某寧在挑選雞蛋放入購物袋時,在褲子口袋里放了兩個雞蛋。這一行為被超市工作人員李注意到了。當網在收銀臺結賬后準備離開時,
李然走出集裝箱,停了網。隨后,多名超市店員與網某交談,期間李某拉了一下網某的衣袖將其放開。談判失敗了,越來越多的顧客在觀望。其中一名店主邊走邊說,另一名店員拉著其中一名店主的袖子跟著他走。
當走到一個冰柜時,網突然掉到了地上。超市工作人員周某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爭執的起因和過程,也客觀描述了自己突然倒地的事實。經派出所民警提醒后,周某再次撥打了120。與此同時,
還有兩個路過的顧客把網壓在胸前。之后,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對于某甑進行急救,并將其送往上海市中醫院進行搶救。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死者家屬向超市索賠38萬。同年7月9日,某網家屬起訴超市并立案。庭審中,王某家屬認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是王某在事發前幾天購買了過期雞蛋,協商退貨無果。
某網作出了從被告超市拿走兩個雞蛋的行為。網絡中的知識分子沒有惡意。即使網不正確地拿走了雞蛋,被告也不應該也沒有權利在他放回雞蛋后限制他的行動自由。其次,
被告人限制于某網的自由并引起人群圍觀,是導致于某網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時撥打120,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救助義務。網兜落地20分鐘后,路過的顧客才采取胸外按壓的急救措施。
被告在網衣落地19分鐘后撥打了120,延誤了救援時間。
超市辯稱,王某英在購物時從超市偷走了雞蛋,并在結算貨物時被被告的員工發現。員工出于崗位責任制制止了這一行為,沒有相互侮辱或毆打。當員工制止他時,王某突然倒地,員工立即撥打了110和120急救電話。
后王某甑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肌梗死。超市認為,被告在制止某網的盜竊行為時行使了自己的合法權利,被告沒有任何過分或違法的行為。同時,根據醫院的診斷,某蝎子死于自身疾病。
他的死亡與被告的法律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和新路律師認為,網絡化的突然死亡無疑是對其家人的沉重打擊,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應對網絡化的死亡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應由法律來判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構成侵權責任損害的要件有四個: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被告作為經營超市,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勸導顧客的不當行為。
本案中,被告發現某網的不當行為后,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被告員工與某網之間存在言語交流,被告員工用手拉某網的衣袖,但該行為未超過合理限度。阿甑的死因是心肌梗塞。對于心臟驟停,
有效的心肺復蘇和早期除顫是關鍵,心臟驟停后4至6分鐘是黃金搶救時間。某個蒸餾器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的發展引起的。因其發病突然,被告又撥打了110和120,其已盡到安全保障和基本救助義務。
綜上,崇川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員不存在侵權行為,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網某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37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維持原判。
王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救助義務,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在那天的審判中,
雙方圍繞老人猝死、超市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老人摔倒在地后,人們就超市無休止的安全保障義務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本院依法對上訴人提交的接警過程及調取保存監控錄像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證明,上海市急救中心急診科出具的證明證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到達事發現場進行搶救。
庭審中,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了確認,并對案發時的視頻進行了直播。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出社會一般預期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在發現于某反駁其不當行為后與其進行了協商,目的是維護超市的正常經營秩序。
停止不當行為是在合理范圍內,雙方都沒有采取過激和過度的行動。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裁判指出,“為維護因碰撞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在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情況下,勸阻對方離開碰撞現場是一種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只要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即使他人阻止了侵權人,也是法律認可的。在這種情況下,超市工作人員有理由拉一個蒸煮袋的袖子,并繼續與它交談以阻止不當行為。從搶救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看,醫院認定段某甑的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心肌梗死有多種情況,包括可能導致極其致命的心臟驟停。某個甑袋與其突發疾病和猝死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使其情緒波動是由被質疑其隱藏的雞蛋引起的。合議庭還認為,本案中網落地后,
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客觀描述了糾紛的起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經民警提醒后,他迅速撥打了120進行救援。雖然網落地后超市撥打了近20分鐘的120,
但鑒于此前雙方發生糾紛,且某網突然坍塌,超市工作人員對某網的身體狀況并不知情,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10求助是合理的,符合廣大市民的社會認知,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休庭后,合議庭認為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當庭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不應該對經營者施加過度的保護義務。
“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當分析行為是否超出社會一般預期,行為人是否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該案審判長、合議庭審判長劉碧波表示,本案超市工作人員在發現王某的不當行為后與其進行了協商。
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超市的正常經營秩序,制止不當行為,雙方并未采取過激、激進的行為,屬于合理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2號指導性案例裁判指出,“為維護因碰撞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在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情況下,勸阻對方離開碰撞現場是一種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只要不超過必要限度,即使他人阻止了侵權人,也是法律認可的。在這種情況下,超市拉起蒸煮袋的袖子并繼續與其交談以阻止不當行為是正當的。從救助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看,
醫院得出結論,阿甑的死因是心肌梗死,心肌梗死有很多情況,包括心臟驟停,這可能導致致命的結果。某個甑袋與其突發疾病和猝死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使其情緒波動是由被質疑其隱藏的雞蛋引起的。
共和新路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超市工作人員在網落地后立即撥打了110,客觀地描述了糾紛的起因和過程以及老人暈倒的事實。經民警提醒后,他迅速撥打了120進行救援。雖然網落地后超市撥打了近20分鐘的120,
但鑒于此前雙方發生糾紛,且某網突然坍塌,超市工作人員對某網的身體狀況并不知情,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10求助是合理的,符合廣大市民的社會認知,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保護消費者安全并不意味著可以忽視經營者的合理需求及其合法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對經營者施加過度的保護義務。”劉碧波提醒廣大消費者要誠信守法,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同時,他還建議超市、商場等公共場所要培養從業人員的急救意識和基本救治觀念,讓他們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夠第一時間采取急救措施。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