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占有排除妨害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占有排除妨害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排除妨害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當一個人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他人侵害時,可以行使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請求權。所以排除妨害是民事侵權案件中行使權利的方式,不構成刑事犯罪。舉個例子,某房屋歸A所有,B在對該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及承租權等使用權的情形下非法占有該房屋,A就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
您好,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占有排除妨害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占有排除妨害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