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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主要訴訟權利包括:
1.以母語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權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復核的權利;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申請復核的權利;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被告而言,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和辯論的權利,有權向證人、鑒定人、被告人提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檢驗。
4、對應當回避的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權申請回避。
5、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7.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