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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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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19時14分左右,左秀寶駕駛一輛魯Q重型自卸車,沿蘭陵縣蒼山路由南向北行駛,在小北山修復工程指揮部門口右轉。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碾過鄒1,鄒1滑倒在地,致鄒1當場死亡。左秀寶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后,左秀寶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左修寶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北京信諾律師事務所畢曉迅律師答:
左秀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潛逃。他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左秀寶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案發后,左秀寶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考慮到左秀寶的犯罪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對其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可以考慮緩刑。
畢曉迅律師補充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未滿18歲、孕婦、75歲以上者可暫停。某人應被宣布停職:
犯罪情節較輕的;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
第三十六條因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情節判處犯罪分子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款,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或者財產被判處沒收的,首先應當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