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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且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民法典》號第217條的規定,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地產產權的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則意味著所購買的房屋是捐贈給未成年人的。離婚時應視為未成年人的財產,夫妻雙方無權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屋不能僅憑產權登記認定為未成年人的財產,還應審查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哪種觀點更合適呢?
答:我們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夫妻結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了房屋,孩子未成年。如果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根據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因為,不動產登記產生了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的效果,這種效果分為外部效果和內部效果。外在效力是指根據產權公示、信任的原則,房地產產權登記后,善意第三人與登記權利人基于登記依據進行的房地產交易受法律保護;內部效力是指權利人與利害關系人發生關系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確定物權人。
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投資購房后,可能會基于各種因素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的真實意圖是讓未成年子女成為財產。房子的主人。因此,權利人、房屋的不動產所有人不一定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重視夫妻關系審查
當事人購買房屋的真實意思是將所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正的意圖不是把房子贈予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