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北京的戶籍是一種稀缺資源,這對于選擇在這座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外省市人來說無疑更具吸引力。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以北京戶籍作為籌碼,不僅可以吸引更多優秀員工到單位工作,還可以節省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成本。那么,如果北京戶口辭職,需要支付多少賠償金呢?
相關案例
張先生于2015年11月30日加入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為了幫助張某在北京定居,2017年2月21日,張某通過母親陳某向公司員工李某匯了15萬元。2017年3月7日,本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張某簽署了《協議書》。本公司提交的《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友好協商,在甲方為乙方非北京籍員工辦理落戶手續的基礎上:第四條,甲方與乙方存在雇傭關系,乙方不得利用任何指利用甲方達到在北京注冊的目的。甲方發現乙方有欺詐行為的,甲方有權終止結算程序,乙方應向甲方賠償人民幣25萬元。如上述賠償不足以彌補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保留進一步向乙方尋求賠償的權利。2017年8月,張某定居北京。2017年11月,張某因個人原因從公司辭職。2017年11月29日,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已為其招收的勞動者在本市辦理了戶籍,雙方當事人約定了相應的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用人單位根據雙方協議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勞動者確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本案中,對于損失金額,展恒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巖確實在展恒公司工作了兩年,且張巖曾向展恒公司支付了15萬元入駐展恒公司的費用。展恒公司認定該15萬元為保證金,張彥管理服務期滿后可退還給張彥。因此,這15萬元也屬于違約金性質。由于張艷實際支付了15萬元,本案雙方均同意支付。扣除,這15萬元就可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律師聲明
本案中,張某與該公司約定,張某不得利用該公司達到去北京的目的。若公司發現張某有欺詐行為,將終止和解程序,并向公司支付賠償金25萬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法院認為15萬元作為保證金可以彌補公司損失,對25萬元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在北京等一線城市,當地戶口是一種稀缺資源,直接關系到買房、社保、孩子上學。即使在找工作時,他們也常常看重用人單位是否有落戶額度,是否能幫助解決戶口問題。用人單位也喜歡用戶通過嘴來招聘人才。然而,由此引發的爭議也不少。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發生糾紛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應當積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