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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
對某些問題的規定
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條例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經營貸款業務的,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欠條、收據、欠條等債權證據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款與貸款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欠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未注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基于事實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裁定駁回訴訟。
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或交易有關規定仍無法確定的實踐中,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收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拒絕立案,或者偵查后駁回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不構成違法等犯罪的集資,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的線索、材料但事實不相同,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依法查處民間借貸糾紛,將此案列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貸款人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自然人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可視成立:
(1)如果以現金支付,則借款人收到貸款時;
采用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方式支付的,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匯票交付后,借款人依法取得匯票權利;
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的,借款人取得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且實際履行完畢的。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法規。
第十一條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但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單位內部貸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貸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自動無效。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貸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人、貸款人的借貸行為是否有效,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作出決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進行轉貸;
向其他營利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募集資金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取得的轉貸資金;
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貸款的;
貸款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借款人貸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貸款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
第十五條原告依據欠條、收據、欠條等資信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本法律關系提出答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并非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民間借貸,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基本法律關系認定案件事實進行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債權債務協議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憑欠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貸款已歸還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款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辯稱借款并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數額、貨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的財務能力、當地或者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財產的變化、證人證言等因素,綜合判斷、核實貸款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憑金融機構劃轉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劃轉是為了償還雙方此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號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經審查現有證據,其借貸行為、借貸金額、無法確認付款方式。案件主要事實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流向、借款人與貸款人的關系等:以及經濟狀況和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貸款人明顯不具備貸款能力的;
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貸款人無法提交資信證明或者提交的資信證明可能是偽造的;
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并委托代理人對貸款事實陳述不清或者不一致的;
當事人對借款的發生不存在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借款人的配偶、伴侶或者案外其他債權人根據事實提出異議的;
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低價轉讓財產的;
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的;
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原告被認定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照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欠條、收據、欠條等債務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未表明保證人身份、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不能推斷其為擔保人基于其他事實,貸款人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果保證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與借款人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僅提供中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體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貸款提供擔保,貸款人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貸款物品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的,貸款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許可。
法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借用物品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貸款人請求單位和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貸款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理:與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當事人根據庭審情況改變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清償債務。借款人或者貸款人有權就拍賣所得價款與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要求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和借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貸款外,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利率。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興趣。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四倍的除外合同成立時。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借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載明的貸款金額一般視為本金。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貸款額確定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結清前一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將利息計入后一筆貸款的本金,并重新簽發信用證明。如果前次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重新開具的資信證明所載明的金額可以確認為后期貸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視為后期貸款本金。
按照前款規定計算,貸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應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過按初始貸款本金和合同簽訂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四倍計算的全部貸款已確立的。超過貸款期限利息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與借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別處理:
未約定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已約定貸款期限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按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約定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貸款人可以選擇追償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可以全部追償,但總額超過合同成立時的金額。對于市場報價四倍的一年期貸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并主張按照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則可以參考原告訴訟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的四倍確定受保護利率上限。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