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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自愿放棄社保后,他后來后悔了,要求公司退還社保。為此,該公司在繳納社保時產生了滯納金。那么,逾期付款罰款是否由員工承擔呢?有人認為,員工違反了誠信,當然應該承擔滯納金損失;還有人認為,依法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果企業違法不繳納,遲繳罰款就屬于企業自身過錯。
對此你有何看法?
徐某是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
2014年5月5日,徐某入職時提交了書面申請。申請內容為“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加入公司,自愿同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無需繳納社會保險。個人申請繳費前,我將合同期內不再向公司主張任何有關社會保障的權益,申請人徐,2015年1月1日。”
2019年4月22日,勞動監察大隊根據徐某反饋的情況,向物業公司下達勞動保障檢查令,要求物業公司改正決定,并責令物業公司在15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補充徐某的就業情況。自收到決定之日起。繳納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社會保險費。2019年5月31日,物業公司向徐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及滯納金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間費用。
隨后,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判令徐某賠償物業公司損失.43元。
一審法院:員工違反誠信,公司也有過錯,各承擔50%責任
法院認為,2014年5月5日,徐某提出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雖然他否認自己從未放棄要求物業公司繳納社保,但對其提供的物業公司簽署的書面申請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申請書包含放棄社會保險的內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簽署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的后果。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簽字申請存在欺詐、脅迫、利用他人等行為。申請真實有效。徐某已經處理了自己的維權,后來又以物業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監察部門主張物業公司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責令物業公司向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同時繳納滯納金.43元。物業公司滯納金的后果是由于徐某違反誠信造成的。首先,他為了從物業公司獲得更多報酬而放棄了物業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隨后又向社保部門聲稱物業公司沒有為徐某辦理社會保險。徐某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也存在過錯,徐某應承擔滯納金的50%。
徐女士上訴:公司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滯納金是因未及時繳納而產生的,與員工無關。
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徐某并未向物業公司提出任何不要求物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物業公司一審提交的申請確實是徐某出具的,但出具的交易對方是外人,與物業公司無關。該公司并非該物業公司的保薦人。
2、一審法律適用錯誤。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保險。無論與員工有什么協議,只要員工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就是違法行為。本案中,物業公司有法律義務為徐某補交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是由于其未能及時繳納而產生的,與徐某無關。
3、徐某并未為了獲得更多報酬而放棄物業公司的社保繳納。徐某的平均月工資為2400元,并沒有得到更多的報酬。
二審法院: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雙方承擔滯納金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認為,從事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徐某與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物業公司為徐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并承擔了相應的滯納金。從物業公司出具的欠薪保險證明和勞動監察大隊的糾正決定書可以查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始于2014年5月,而徐某出具的個人申請書稱,其加入2014年5月,其自愿簽訂勞動合同,無需向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在其親自提交勞動合同前,在合同期限內不再向公司索取任何社保權益。付款申請。兩次時間高度一致。徐某雖不承認案外公司與物業公司存在關系,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與案外公司同時存在勞動關系,也無法合理解釋原因物業公司他會持有自己簽署的個人申請,物業公司的索賠可能性很大。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可,并無不當。徐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出具的個人申請書是在脅迫、欺詐等情況下簽署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考慮到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要求,物業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也有過錯。一審判決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符合公平原則,依法應予維持。
綜上,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關于自愿放棄社保,除了上面提到的滯納金問題外,可能還會存在更多的經濟補償、失業救濟金損失、養老金損失等糾紛。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事后能否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是否可以被要求支付失業救濟金、養老金損失等?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內容:《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亂中取勝!”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事后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支持嗎?》《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要不要賠失業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