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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債務糾紛的管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債務糾紛的管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這一規定,支付令案件管轄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案件屬于債務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現實生活中,我相信很多人都沒有聽說過支付令,更加不可能知道它的作用,但是只要你掌握了運用支付令的技巧,相信對于你今后的債務清償工作肯定會事半功倍,那么,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呢?
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這一規定,支付令案件管轄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案件屬于債務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務糾紛的管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債務糾紛的管轄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