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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很多人把查封、扣押與“沒收”聯系在一起,認為財產既然用于違法活動,難道不應該沒收嗎?其實并不是。扣押和扣押是有期限的。
網友咨詢:
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長?
湖南追正律師事務所謝麗萍律師答: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物品,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湖南追正律師事務所謝立平律師分析: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并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物品,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