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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拆遷時,必須明確具體被拆遷人,未成年人是否被認定為被拆遷人,取決于詳細拆遷方案的要求。那我們就和華融律師事務所一起看看未成年人搬遷如何厘清以及相關情況的答案是什么!1、未成年人搬遷如何確定。我國土地資源分為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農村住宅所有權具有嚴格的人身保障特征,即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才能按照規定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拆遷房屋時,一般按照定居人數或者戶籍來分配拆遷權;隨著運營的完善,基于人頭統計的搬遷被磚塊系統所取代。按建筑總面積進行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早已成為必然趨勢。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情況較為復雜。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只能屬于當時申請建房的申請人所有。房屋建設用地資源歸實際建造房屋的人所有。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個農村家庭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據了解,雖然當時客觀上不可能成為申請人,但由于其客觀上無能力而無法成為申請人。并剝奪其控制權的法律規定。根據上海高院民一字第《關于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號第二條“未成年人對農村宅基地房屋控制權的認定:未成年人應當有權根據未成年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真實狀況掌握其權利。其本人與其他隊員一起以戶名取得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和建房審批,其父母等人投資建房的行為可視為農村戶口合資。未成年人以外的人。據了解,即使未成年人無法實際履行申請權取得所有權,仍應享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筑物建設權等。另外,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未成年人的數量安裝在搬遷范圍內的;可以確認該房屋為應安裝人口的被動搬遷住宅”。同樣可以證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面積置換方案中,應將室內未成年人視為已安裝人口,這是法律支持的。法律法規的核心理念是解決糾紛、化解糾紛。建議政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政府部門在實施拆遷、補償、安置時,無論采取何種方案,都應獨立考慮未成年人的權益。至內。尤其是按照建筑總面積進行補償的方式,無法體現人數或戶籍等因素,極有可能影響當時無法申請的未成年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