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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林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2、農村里村民之間的山林糾紛,由林地所在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調處。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向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或林權管理機構申請處理。
3、法律分析: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
4、山林土地糾紛找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局是全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協調和管理全國土地資源,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征用和補償等事宜。
5、處理農村山地糾紛的方法是: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法律主觀: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主觀:農村土地征收有爭議被征收人可以暫時拒絕辦理征地手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經當事人申請交由土地征收部門裁決,裁決后仍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要依據平均年產值的4到5倍補償;而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是指,林木主要砍伐期時所產木材量除以主要砍伐期時所得平均產量的實際價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是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法律分析: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81年至1983年林業“三定”頒發了林權證。這些土地、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相關書證及相關材料的法律效力、證明作用。
1、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2、處理農村山地糾紛的方法是: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林權證糾紛解決辦法如下: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一方不愿協商解決的,按照《森林法》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
4、對于確權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前農村山林確權和處糾工作凸顯出的問題有:農村山林糾紛數量眾多,涉及面極廣。
1、林權證糾紛解決辦法如下: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一方不愿協商解決的,按照《森林法》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
2、林權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雙方協商、政府調解、法院訴訟。就林權證有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法律主觀:林權證糾紛三種解決辦法是:協商、仲裁、訴訟。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機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