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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5年2月4日,德潤集團與東方紅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協議,同意東方紅公司為德潤集團綜合樓空調項目提供空調設備,東方紅公司公司負責安裝,合同總價148.5萬元。合同第六條規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0萬元;主機設備到達現場后,甲方支付乙方88.8萬元;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后,甲方支付乙方252,450元;總貨款的剩余3%,即44,550元,自設備安裝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支付給乙方作為工程保修金。
2005年4月至11月,施工過程中,因施工計劃調整,工程量增加,簽約《工程簽證聯系單》。
2005年12月15日,原審方、被告、監理公司對該工程進行驗收,并簽字蓋章《工程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稱,該項目驗收意見為合格,開工日期為2005年4月、2005年11月8日,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日。
原審原告認為原審被告應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遂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的簽名號為《民事起訴狀》,簽署于2008年11月26日。盤龍地方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該案,但后來因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轄問題而受理。該案已移送原審法院審理。
庭審中,原審被告及被告均承認原審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43萬元。
關于本案糾紛性質,原審原告主張本案為供貨安裝合同糾紛,原審被告則主張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從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名稱來看,一方面屬于銷售合同的范圍,即空調買賣。設備。但由于《供貨合同》涉及標的物的特殊性,在買賣過程中,需要安裝、施工空調設備,從期間發生的《工程簽證聯系單》和《工程驗收報告》來看,另一方面,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系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上訴人主張的未付金額包括保證金和附加工程款等剩余工程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五條“當事人同意履行的同一債務分期償還的,訴訟時效期限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刪除,現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代碼)。
本院認為,適用該法律規定的前提是分期償還的債務應當是同一債務。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最后一筆工程款啟動訴訟時效,則質量保證金與工程款應為同一類型。金錢的性質。
但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押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商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確保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因此,雖然保證金是從工程款中預留的,但質量保證金是根據工程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在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缺陷的大小來確定是否返還保證金或者返還比例的,即保證金具有保證工程質量的功能。保證金的發放也是根據工程質量是否存在缺陷而定,而工程款不具備擔保功能。其發行是根據已完成項目的規模而定,兩種付款的性質并不相同。
由于工程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也不同。
裁判觀點分析
一、除工程質保金外,其他工程款訴訟時效起算
一審法院
原告在原審中主張的未支付金額包括剩余工程款,包括保證金和追加工程款。
原審雙方與被告簽署的第《供貨合同》號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其他工程款均應在設備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后支付。
原告主張的原審剩余工程款和追加工程款,系工程建設期間發生的,按照合同約定,應在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支付。已完成并接受。
根據記錄《工程驗收報告》,該項目于2005年12月15日驗收。因此,這部分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應從2005年12月15日起計算,至2007年12月15日到期。不過,原審原告已于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且已過訴訟時效。
二審法院
關于增加項目資金問題。由于雙方未就《供貨合同》期間增加的工程款支付達成一致,且雙方未就事后如何支付增加的工程款達成補充協議,因此無法確定支付的起點。上訴人東方紅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向其支付的增加的工程款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計算保修索賠時效的問題
二、質保金訴訟時效起算
一審法院
至于工程保修,合同規定自設備安裝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支付。
原審被告雖認為該項目已于2005年11月9日安裝,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原審原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且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因此應以竣工驗收日期,即2005年12月15日作為竣工日期,即設備安裝完畢的日期。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該規定是針對雙方當事人關于竣工日期爭議而作出的具體規定。根據原審方、被告、監理人簽字認可的《工程驗收報告》筆錄,該工程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05年11月20日,雙方均認可了《工程驗收報告》的真實性。因此,《工程驗收報告》記錄的工程竣工日期,即2005年11月20日,應視為設備安裝日期。
由于合同規定保修期自設備安裝完成之日起一年,即2006年11月20日起,保修時效從2006年11月20日起計算,屆滿后2008年11月20日,原審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因原審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而且,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事由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的。原審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原審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1、合同約定自設備安裝竣工之日起一年內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但雙方對設備安裝竣工日期理解不同。
2、被訴人認為設備安裝日期為2005年11月9日,因為其認為設備在竣工日期之前就已安裝完畢。上訴人認為,設備安裝日期為竣工驗收通過之日,即2005年12月15日。
三、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號文件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供貨合同》保修期約定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本院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作為確定保修期的依據。
5、本案雙方于2005年12月15日簽署第《工程驗收報告》號,確認該工程已通過驗收。因此,該項目的缺陷責任期應自2005年12月15日起計算。
6、本案工程為空調設備安裝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項和第項分別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供暖制冷系統的最短保修期為2個供暖期和制冷期;設備安裝施工工程的保修期最短為2年。因此,本項目的保修期應為2年。
7、涉案工程于2005年12月15日驗收,保修期滿后,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東方紅公司可以要求退還保證金。因此,保證金的時效自2007年12月保修期滿時起生效。計數從該月15日開始。東方紅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提起訴訟,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號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案已上訴。當事人主張的保證部分未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定質押金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提取的,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缺陷負責。修復建設項目缺陷的資金。
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的。
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
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自承包商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工程的最短保修期為:
房屋建筑的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中明確了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屋頂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及外墻的防滲漏,期限為5年;
(3)加熱和冷卻系統,由2個加熱期和冷卻期組成;
電力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承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