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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騷擾、威脅的一般以行政處罰進行教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如果惡意騷擾家人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比如侵犯人身自由、構成威脅等,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定罪。
具體的定罪要根據犯罪情節和證據來判斷,如果證據充分且犯罪情節嚴重,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如果情節較輕,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此外,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定罪方式如何,都應該依法進行,并且需要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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