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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租賃房屋糾紛原因有哪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租賃房屋糾紛原因有哪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房屋租賃糾紛沒解決房屋不能對外出租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起訴。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租賃關系的建立,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
簽訂租賃合同是建立租賃關系必需的法律行為,其主要條款必須具備。內容必須完善。但由于有些租賃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簽訂合同時,對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條款未作明確規定,造成了不履行合同的矛盾和糾紛,還有的為了規避法規,偷漏稅費,對租賃行為故意隱瞞,不申請、不報批、不辦理租賃審核立契手續,由于沒有取得合法租賃的批準手續,以致在發生糾紛時才知道依法辦理租賃審核手續的重要。
實踐中還有一些當事人,由于法律觀念淡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甚至故意侵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租賃糾紛。
一、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民事還是商事
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但是商事糾紛是發生在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間或那一部分公民與公司以及公司之間的,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為商法關系的主體。
二、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租賃房屋期間,房屋被依法查封的,租賃合同效力不受影響。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并不會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意味著,雖然房屋被查封,但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使用房屋。
不過,承租人需要關注查封的原因和查封期限。如果房屋被查封是因為房東卷入訴訟,承租人可能需要在查封解除后,才能繼續正常使用房屋。如果查封期限較長,承租人可能需要與房東協商,調整租賃合同條款,以減輕因房屋查封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以下是我的回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此外,承租人應妥善保管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和用途。如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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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租賃房屋糾紛原因有哪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租賃房屋糾紛原因有哪些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