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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以及是否可以通過遺囑進行處置,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爭議。我們來看看以下情況是如何處理的。
案件基本事實
張生前是一名教師,與第一任妻子育有六個孩子。在他的第一任妻子病逝后,已經六十多歲的張被介紹給了李。兩人登記結婚后,互相扶持,共同生活了近17年。登記結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張生前在遺囑中決定將死后單位支付的養老金留給再婚的妻子李女士。張某去世后,張某的子女與李某就養老金分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張某去世后公司支付的4.46萬元養老金依法均分。本案起訴時,李某已年近70歲,剛剛做過心臟支架手術。
法院審理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通過遺囑作為遺產處理,案由確定為共有權糾紛。首先,關于死亡撫恤金的性質,死亡撫恤金是死者去世后,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貨幣支付。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傳遞。處罰方法可以視為近親共同處罰。二是本案死亡撫恤金劃分的參考因素:本案中,張某的子女都過著較為富裕的生活,而李某現年近70歲,剛剛做過心臟支架手術,身體狀況不佳;張、李再婚時,張的子女均已成家立業;李和張平時住在一起。再婚近17年來,夫妻倆感情非常好,李某對張某全心全意的照顧,付出的也最多。綜上,法院判決李某領取養老金總額4.46萬元的40%,其余部分由張某的子女平均分配。案件宣判后,張某子女提出上訴。上級法院經審理,駁回張某子女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陳述
安丘市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周昌秀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貨幣性支付。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處置。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本案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死者所在單位對養老金待遇領取人有明確規定。本案應當按照共同法律關系處理。關于分配比例問題,首先,分配的原則是維護近親之間的感情,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同時也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死亡撫恤金的本質之一是為死者近親屬提供精神安慰,應當考慮到全部或大部分近親屬。本案中,張某的子女和李某作為張某的子女、配偶,均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死亡撫恤金的第二個性質是為家庭成員和受扶養人提供生前的生活補助。國家發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是為了救濟死者親屬,為他們,特別是那些失去勞動能力、依靠死者生活的人提供物質幫助。親戚們。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員減少或不分離,加大對無勞動能力、經濟困難人員的幫扶力度,充分發揮經濟救助功能。此外,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考慮,還需要考慮當事人與死者之間的關系。死者生前對死者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較多的,應當適當分配較多的份額。但死者生前未履行或者履行較少贍養義務的,可以少給甚至不給,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天地之性,人為貴,人之行為莫大于孝。孝道歷來是中華民族最重要的傳統美德。父母愛自己的孩子是理所當然的。他們從不關心自己付出了多少,犧牲了多少。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善待自己的父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臨時指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的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均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動產。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來源:安丘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