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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心性清明。如果我們有能力應對,我們就有勇氣;如果我們有能力應對,我們就有勇氣。如果我們沒有能力,我們就要有勇氣正視自己的缺點并修復它,這也是勇氣。知道羞恥就接近勇氣。但如果我們不愿意面對自己的懦弱和脆弱,那么我們就無法應對可能面臨的危險;而且,如果我們不能勇敢地制止“不公正的行為”,那么我們就是“不公正的”,“我自己的幫兇正在給自己制造危機。”
法院的判例往往會對社會上的一些事情產生影響。比如,當我們看到有人摔倒在路上時,我們只有拍視頻取證后才敢去扶他。社會風氣需要法律的積極支撐,讓人們有信心、敢于做事。
2017年1月,唐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機撞人后,沒有停車采取補救措施,而是駕車逃離現場,構成肇事逃逸事故。一名路過的年輕人追趕肇事逃逸男子,導致肇事逃逸男子與火車相撞身亡。肇事逃逸事故家屬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追逃者應賠償家屬60萬元。2018年2月,唐山市灤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肇事者家屬的訴求,并在判決書中提到,肇事逃逸構成違法犯罪,并作為普通公民追逃制止正在進行的非法行為就是勇敢行動。2018年6月,曹妃甸綜治辦對大通的“見義勇為”行為予以認可,并予以公告。
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構成正義行為:一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二是不顧人身安全的;第三,為了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緊急救援、救災、救人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主體是自然人,不承擔法律義務和義務。負有法律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律義務時不能成為勇敢的主體。勇敢的客觀表現是當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有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