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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柔區婦女兒童維權小組由區婦聯、區司法局共同成立。該會成立于2018年,成員為懷柔區20名女律師。
自2019年3月8日起,《懷柔婦女》推出“今天我值班——講維權”欄目,通過案例講解法律。本版塊重點介紹與婦女兒童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社會熱點。女律師選取社會高度關注的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典型維權案例,解讀典型案例,進行法律解讀分析,將法律傳遞到女性朋友身邊。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有哪些法律規定?如果配偶一方私下處理共同財產,該怎么辦?相信這是大家經常關心的問題。
本期《今天我值班——聊維權》欄目,郭躍律師將通過真實案例告訴您正確答案!
郭躍
懷柔區婦女兒童維權小組成員簡介
郭躍律師是北京半京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訴訟(如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行政訴訟、刑事辯護、非訴訟業務。
電話:13716316006
網上聲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處分。
案件簡介
張某(女)、李某(男)結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子,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李某與張某因感情問題分居并搬出家。一天,趙某突然來到張某家,告知張某所住的房子是自己購買的,并出示了房產證。房產證顯示,該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趙某因此要求張某騰出房屋,但張某拒絕了。趙某遂將張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違約金。
案件處理及審理結果
律師查明,涉案房屋為張某、李某共同財產。除非趙某善意取得,否則張某有權收回該房屋。經咨詢房屋中介機構后,該房屋的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價。為此,律師代表張某向法院申請對李某、趙某交易涉及的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估價后發現,趙某、李某約定的房屋成交價格低于市場價格。70%。
最終,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為張某、李某共同財產。李某無權擅自出售該房屋,其擅自出售該房屋屬于擅自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而無分配權的,業主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房地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善意轉讓房地產或者動產的;(二)轉讓價格合理;(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依法登記,不需要登記的。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雖然涉案房屋已過戶并登記在趙某名下,但趙某、李某之間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未以合理價格轉讓。趙先生并非善意地取得了它。該房屋現任共有人張某拒絕認可該房產,并要求收回涉案房屋。趙某無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對趙某的訴訟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應當經占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股份或所有共同所有者,但除非共同所有者之間另有約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某、李某婚后獲得的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李某無權單獨處分該房屋。李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張某的合法財產權。
律師提醒
“善意取得”是我國第《物權法》條規定的取得所有權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如果趙某與李某約定的房屋交易價格不構成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情況,則趙某構成善意收購,可以取得該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張某可以只能選擇向李索要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