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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號文件精神,鄒城市民政局積極推動低保等社會救助提質增效,重點抓好低保認定條件、家庭收入核算等工作在家庭財產認定、“單身重殘保險”、鼓勵就業、落實逐步退出政策等方面明確具體要求和標準,確保貧困群眾基本生活底線得到充分保障。
亮點1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規范認定
按照統一規范、救濟解決問題的原則,合理認定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原則上,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計入同居家庭成員。
經法院宣告失蹤或者經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確認失蹤二年以上的,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屬。
亮點2
優化剛性支出扣除
01
優化就業成本扣除
因就業、創業發生的租房、交通等必要的就業費用,在申請享受低保期間,可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30%扣除。
02
增加租金費用扣除
申請享受低保期間,家庭成員因患病、殘疾、無固定住房等原因租用普通住房等長期剛性支出,可在確定收入時扣除。
03
加大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免除力度
一次性道路交通事故困難救助金在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
亮點三
改善家庭收入核算
優化殘疾人輔助就業收入認定
對精神、智力、重度殘疾人,每月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輔助就業收入,在申請享受低保期間全額扣除。
免除交通事故救助金
一次性道路交通事故困難救助金在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不計入家庭收入。
客觀確定就業困難家庭收入
如果采用基礎產業收入考核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等指標計算非固定就業收入,必須客觀考慮家庭成員的實際情況。對于確實就業困難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無法獲得收入的,要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納入低保范圍。
亮點四
對維持家庭生產、生活必需的財產給予適當豁免
01
機動車輛豁免
對于家中共同居住有重度殘疾或重病患者的特困家庭,雖然擁有機動車,但屬于小型商用車,確實是家庭唯一的謀生手段,或者確實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疾病治療、殘疾康復等生活需求。確有必要且現值不高于當地城鎮低保標準三倍的,在計算家庭財產時可免征。
02
金融資產豁免
特困人員低保和基本生活費作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來源而形成的銀行存款等金融資產。人均補助標準分別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的3倍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在動態中,管理層審查家庭財產時可能會做出豁免。
03
住房排除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邊際最低生活保障金認定前1年內購買家庭唯一生活必需的普通住房的家庭,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范圍邊緣家庭。
亮點五
完善重度殘疾人“單人保險”政策
失業重度殘疾成年人可作為“單戶”申請低保
失業重度殘疾成年人可以參照“單人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僅計算其收入和財產(包括已領取或應領取的贍養費、撫養費、贍養費)。
適當減免維護費
對依靠60歲以上兄弟姐妹或者老年人贍養的重度失業成年人,在評估確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按照其60歲以上兄弟姐妹或者老年人繳納的贍養費(指贍養費)計算。(撫養、維持)費)按照50%免征,免征后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
60歲及以上的兄弟姐妹或老人對成年失業重度殘疾人無法律贍養(撫養、贍養)義務,或者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且收入較低的高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7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有收入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計算贍養費。
落實低收入家庭“單身保險”政策
對于處于低保邊緣家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如果全戶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以參照“單項低保”納入低保范圍。經申請后,不再重復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亮點六
鼓勵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
低保家庭就業人員分為五類:參加城鄉公益性崗位的人員、長期照顧殘疾家庭成員的人員、精神病或重病人員、照顧嬰兒的母親3歲以下、孕婦、撫養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護人。是的,家庭收入動態管理審核時,就業費用可以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30%扣除。
亮點七
落實逐步取消低保政策
低保對象因家庭成員就業或者家庭經濟生活條件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實行3-6個月逐步領取政策;
鼓勵有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實行就業費用和硬性支出扣除政策,原則上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低保。退休期。取消期間,原低保標準保持不變,享受低保人員同等優惠、免征政策。
對精神、智力、嚴重殘疾、重病患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等特殊困難家庭,低保淘汰期可延長至12個月。
低保對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發低保,并自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審查家庭經濟狀況,向家庭追加發放低保成員將完成。減毛、懸毛等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