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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2年7月11日,B公司與C公司合同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A法院根據申請人B公司的請求,凍結了C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凍結時賬戶余額為0元。2022年10月16日,案外人D公司在進行銀行匯款時,將57萬元購車款誤匯至被A法院凍結的C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向A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返還上述誤劃的購車款57萬元。
法院認為
案外人D公司誤匯至C公司被凍結銀行賬戶的貨幣資金,屬于分類物、特殊動產,具有較強的替代性。此外,被凍結賬戶未具體指明,案外人D公司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問題,法院將根據貨幣資金的實際占有狀況確定歸屬。其次,D公司因不當轉移行為而對B公司享有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屬于債權范圍,不屬于財產權,因此其債權不比其他普通金錢債權具有優先權。因此,不能排除執行的可能性。最終,法院判決駁回D公司的異議。
律師觀點
案外人D公司誤將款項匯至被執行人被凍結賬戶。這種情況,不能簡單地按照匯款路線退回錢來處理。而是需要結合相應款項的實際歸屬判定規則,并在綜合考慮債權優先權的基礎上作出裁定。
本案中,非涉案D公司錯誤轉移的貨幣屬于特殊物,應適用“占有即所有權”的權屬認定規則,并適用所有權轉移規則。動產登記應當自交付之日起進行。另一方面,B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債權屬于普通債權,而非本案當事人的D公司與C公司之間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對應債權也屬于普通債權。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基礎。因此,如果執行法院直接將錯誤劃撥的款項退還給D公司,則相當于使D公司的不當得利主張優先于B公司因合同向C公司主張的款項。獲得受償權也違反了普通債權人債權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最終駁回D公司的異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過程中,案外當事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物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裁決。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無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損失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而支付的款項;
提前清償債務;
(3)在明知沒有支付義務的情況下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