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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需要對公安、監(jiān)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對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而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未進行鑒定的,需要啟動相關鑒定程序。今天《國杰律師說》,我給大家講講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是如何處理需要鑒定的問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查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而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未查明的,主要處理方式是如下:
1、提請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進行鑒定;
——第一項選擇。
2、人民檢察院進行鑒定;
——必要時進行自我識別。您可以咨詢監(jiān)管機構或公安機關派員參加。
3、人民檢察院應當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
——檢察院組織專家鑒定。
《國杰律師說》認為,統(tǒng)一行使公訴權是檢察院的責任。如果具體辦案過程中存在需要鑒定的專業(yè)問題,首先應選擇移交公安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鑒定。必要時,檢察院還可以鑒定或者委托專家鑒定。這些程序對應了案件事實中特殊問題的把握。對于案件的處理來說,或許一份身份證明就是一個關鍵證據,而一個關鍵證據就關系到一個人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