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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法律沒有對醫療費用的預支作出強制性規定。受害人可以選擇自行墊付或者由事故責任方墊付。
當事人均未墊付的,保險公司或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有義務及時墊付救助費用。
重要的是,醫院不能因為受害者或其家人無法支付復蘇費用而拒絕治療。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未及時繳納搶救費用而延誤救治。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救援費用;救援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后車輛逃逸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救援費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