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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雙方將欠款轉為貸款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處理因欠款開具欠條而產生的糾紛呢?
2016年11月15日,張某向李某某賒購海參用于經營活動。2021年12月6日,因張某已無力償還海參貨款,李某與張某協商將賒購海參貨款轉為貸款。張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開出了借條。欠條寫明了貸款金額和利率,但未約定還款期限。隨后,李某又找到張某,要求償還貸款本息。張某拒不付款,李某將張某訴至綏芬河市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依據欠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本情況提出答辯或者反訴。法律關系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不是因民間借貸活動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基本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的債權糾紛,不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清算等方式達成的權利和債務協議。本案中,張某、李某通過欠條將銷售關系產生的貨幣支付義務轉變為借貸關系的行為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協商一致的結果,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案發生在雙方法律關系轉變后,張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故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因張某未同意其向李某開具欠條時規定了還款期限,李某可以隨時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約定的利率,李某主張的利息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主張。
債權人在將欠款轉為貸款時,應保留證明其法律關系的證據。如購銷協議、加工合同、交貨憑證、結算憑證和往來付款明細等證明債權事實的證據材料。債權人必須確定債權轉移的程序。無論基于何種基本法律關系,在確認轉變為民間借貸關系時,必須確定基本法律關系消除、借貸關系建立的轉變過程。雙方可以簽署《債權確認書》表格,明確債權來源和金額,并就建立民間借貸關系達成一致,然后在表格中明確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要素借條以避免法律糾紛。